《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政策解讀
一、政策制訂的依據和過程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的通知》(瀏政辦發〔2017〕10號)已經實施5年。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77號)文件精神,需對文件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經瀏陽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征求意見,并組織司法、住建、住保、平臺公司、街道等單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召開了論證會,形成了文件送審稿。2022年8月25日經第十八屆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具體調整情況
(一)根據瀏陽征收補償工作實際,文件涉及的獎勵和補助標準不作修改,主要對相關文字表述進行修正。
(二)參照《關于印發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21〕77號)文件,將原文件中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改為按期簽約獎勵,將提前搬遷獎改為按期騰房獎勵,標準不變,促進被征收人簽約騰房。刪除了原文件中被征收人不享受獎勵情形的相關條款。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本市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住宅部分)、個人的房屋而實施獎勵的和征收個人的房屋給予搬遷困難補助的,適用本辦法。
(二)獎勵辦法:
1、獎勵條件: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按補償協議約定期限騰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分別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
2、獎勵辦法:
(1)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上浮獎、按期簽約獎勵、按期騰房獎勵、尋找房源獎勵,以及購房補助。
(2)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按期簽約獎勵、按期騰房獎勵。
(3)個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選持貨幣補償的,根據實際情況上浮獎勵、按期騰房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4)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單位自管房住宅的,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產權管理單位(產權單位)按期騰房獎勵。產權管理單位(產權單位)可以根據合法承租人簽約、騰房時段,適當給予合法承租人獎勵。
3、補助辦法:
(1)在房屋征收期限內,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持有低保證等情況確有搬遷困難的,由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核實適當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2)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單位自管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遷補助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給予房屋搬遷補助。
(三)實施時間: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文件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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